2005年12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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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娃娃打了场改名官司
法院:派出所不让改有理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拱法

  本报讯  孩子到派出所改名换姓,派出所没给办,于是在母亲的帮助下,10岁的孩子当起了原告,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昨天,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决了这起罕见的改名官司。
  小涛(化名)是个小学四年级学生,学校里有个和他同名的同学,小涛觉得非常尴尬和不方便。而且小涛的父母已离异,小涛妈妈觉得不如把小涛的名和姓一块儿改了,就在6月17日向派出所邮寄了更改小涛姓名的申请,同时一并递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作为监护人同意小涛更名的证明各一份。
  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告诉小涛妈妈还需要提供小涛父亲同意其变更姓名的书面证明,但小涛无法提供。派出所因此告诉小涛妈妈,根据公安部有关批复,小涛的姓名不能变更。
  于是,小涛在妈妈的帮助下请了律师,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小涛认为,依法变更姓名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权利,且《户口登记条例》18条也有相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派出所作出变更姓名登记。
  那么,没有父亲的证明,小涛能改姓名吗?昨天,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涛的诉讼请求。
  原因是,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被告派出所对其管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的申请应尽审查义务,但公安部公治(2002)74号《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调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该批复是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登记这一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与户口登记条例并无冲突之处。原告小涛父母离异,且刚满10周岁,尚未成年。被告派出所在审查更名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同时,要求提交其父亲同意其变更姓名的书面证明,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由于小涛未能提供其离婚父母均表示同意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派出所作出不能变更姓名的口头答复行为应确认合法。